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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6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95條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第95-1條主管機關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之通商、…第95-2條各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得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第95-3條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第95-4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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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