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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業務往來
臺灣地區保險業辦理第九條第一款之業務,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往來業務之計畫及內容。 二、風險評估及風險控管計畫。 臺灣地區保險業辦理第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業務,應分別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服務對象條件、服務範圍及方式。 二、風險評估及風險控管計畫。 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辦理第九條之業務,應由總公司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海外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之姓名、住所。 二、經當地政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海外分支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業務發展計畫、詳細業務項目及預估未來三年之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之營業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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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