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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第13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業務往來
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
第九條
及
第十條
所定之業務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陳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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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往來」的其他條文
第9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臺灣地區保險業在大陸地區…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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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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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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