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 第2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包含下列港口: 一、國際商港。 二、國內商港。 三、工業港。 前項港口由交通部報行政院指定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