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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客貨直航業務,其在臺灣地區攬載客貨、代理登記、設立分公司、申報運價表、申報加入為國際聯營組織會員、合作營運、提供查核文件等管理事項,準用航業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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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