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 第4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之船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並在兩岸登記者。 二、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並在香港登記者。 三、本辦法施行前,已從事境外航運中心運輸、兩岸三地貨櫃運輸或砂石運輸業務之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之外國籍船舶。 前項第三款以外之外國籍船舶經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者,得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