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第23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參股投資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臺灣地區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交所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業務報告(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效益評估等)。 二、於每月申報月計表時,應併同檢送所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營運狀況。 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基本資料。 四、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其他資料或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2條
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