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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十九條至前條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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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