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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4條

被投資之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之基本資料及持股情形,如有異動時應確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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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