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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在第三地區子公司,得依所屬地法令所許可之證券及期貨業務種類,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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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