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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5條

臺灣地區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如有異動應確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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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