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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1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銀行分行提出其總行之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報告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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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