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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26條

菸草種植人對於種菸草之種類或品種,應遵守菸草管理機構之規定,其所 需之菸種由菸草管理機構供給,不得播種非菸草管理機構配發之菸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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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