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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25條

菸草種植人對於菸草之育苗、移植、施肥、培土、摘芯、除芽、病蟲害防 治、收穫、剩餘根莖剷除、乾燥貯藏、調理、捆包等作業方法,應遵守菸 草管理機構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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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