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 第28條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28條

菸草種植人每公頃菸葉生產數量,應按照公賣局規定之基準從事生產。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