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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29條

本圃菸草株行距之標準,由菸草管理機構視裁培品種、自然條件、機耕及 配合耕作制度等情形,依左列各款規定範圍,訂定之。 一、株距不得低於五○公分或高於六五公分。 二、行距不得低於一○○公分或高於一二五公分。 菸草管理機構依前項規定之株行距得統一規定每公頃種植株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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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