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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31條

菸草種植人應將菸草種植明細表詳實填記簽名或蓋章,並限於普查前送所 屬輔導站查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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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