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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30條

菸草種植人增減種植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但為配合計量生產經菸草 管理機構核准增減種植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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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