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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39條

菸葉乾燥設備建築規格分為大阪式一三‧二二平方公尺,一九‧八三平方 公尺及堆積烤菸機一三‧二二平方公尺三層,一九‧八三平方公尺二層四 種,但如有發展新型乾燥設備,並經專賣機關核定者亦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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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