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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48條

菸草種植人繳交公賣局之菸葉,依等級規範之標準鑑定之,並以標本為上 限,其經鑑定之菸葉並按當年期公告之菸價收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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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