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 第49條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49條

烤製後廢碎菸葉,經公賣局給價收購後,由菸草管理機構妥為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8條看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