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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5條

菸草管理機構,應視當地種菸季節,規定受理種菸申請之起迄日期,其期 間以十日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起迄日期,應於核定申請期間開始之日七日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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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