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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6條

菸草種植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書,送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輔導站,彙轉 當地菸草管理機構核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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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