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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51條

菸草種植人生產之菸葉,應分二次繳售,但經菸草管理機構核准者,不在 此限。每次應繳售之數量,由菸草管理機構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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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