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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52條

菸草種植人應遵照菸草管理機構指定之日期、地點及繳菸順序,將其所產 菸葉全部繳售公賣局,不得拒絕。 菸草種植人如因故無法在指定日期親自繳售時,得經菸草管理機構核准另 訂日期繳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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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