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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59條

菸葉收購期間,每一買菸場所,得由菸農團體買菸駐場代表會辦第五十五 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事項,工作時應佩帶識別證。 前項駐場代表,由菸農團體與當地菸葉廠共同遴選後,報請公賣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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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