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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61條

菸草種植人所送繳之菸葉,經評定之等級,如經菸農團體駐場代表異議, 無法協調時,由菸草管理機構會同菸農團體當地負責人共同複鑑,並以一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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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