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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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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62條
依前條規定經複鑑之菸包,如菸農團體會同人員,仍無法解決時,應將該 菸包保留封妥,並由買菸組長、菸農團體代表及當事人簽名後,交由菸草 種植人攜回,另行送繳評定,並由該戶或次一繳菸人繼續繳菸不得中斷。 前項保留之菸包,由菸草管理機構另訂日期收購,並由公賣局及菸農團體 共同裁定之。如保留之菸包,菸草種植人拒不攜回者,則以複鑑之等級收 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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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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