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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第78條

罹災之乾燥設備應於左列期限修復或改建完成: 一、一級及二級災害:四個月。 二、三級災害:三個月。 三、四級及五級災害:二個月。 前項各款期限,如因特殊事故,得向當地菸草管理機構申請展延,其展延 期限由菸草管理機構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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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