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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蠶絲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蠶絲業者不得在未經省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原料推廣區內發種或收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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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