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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蠶絲業管理辦法 第9條

蠶絲業者收購絲繭、平面繭之價格,由省 (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縣 (市 ) 主管機關、鄉 (鎮、市、區) 公所、農會、蠶絲業者及蠶農代表按年期 依國內外市場價格及品質分級議定;其不能達成協議時,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調處,調處不成時,由中央主管機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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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