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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蠶絲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蠶絲業者經核准經營後,營利事業登記或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 更後一個月內,檢送有關文件送請當地縣 (市) 主管機關層轉省主管機關 或逕送直轄市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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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