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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蠶絲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蠶絲業者所收絲繭、平面繭,應自行加工。但合於左列規定之一,不在此 限: 一 依經營計畫尚未完成建廠,暫將絲繭、平面繭以合約方式提供其他 蠶絲業者加工使用者。 二 依據省 (市) 主管機關調節絲繭、平面繭供需之規定辦理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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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