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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蠶絲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經營蠶絲業者,其不符規定部分,應於本辦法修正發 布之日起一年內改善完竣,送請縣 (市) 主管機關層轉省主管機關層轉省 主管機關核備;在直轄市者,逕送該市主管機關核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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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