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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蠶絲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蠶絲業者有左列情形之一,省 (市) 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調整、撤銷 其部分或全部原料推廣區,或撤銷其經營核准: 一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 二 違反鮮繭收購契約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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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