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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蠶絲業管理辦法 第4條

經營蠶絲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申請當地縣 (市) 主管機關層轉省主管機關核准;在直轄市者,逕向該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經營計畫書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 預定之原料推廣區及推廣計畫。 二 設廠計畫。 三 營運計畫。 四 願與原料推廣區內蠶農簽訂鮮繭收購契約之切結書。 五 鮮繭收購草約書。 第一項之申請,其原料推廣區在縣 (市) 行政區域者,應加具經營計畫書 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一份,送由當地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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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