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蠶絲業管理辦法
› 第4條
臺灣地區蠶絲業管理辦法 第4條
經營蠶絲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申請當地縣 (市) 主管機關層轉省主管機關核准;在直轄市者,逕向該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經營計畫書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 預定之原料推廣區及推廣計畫。 二 設廠計畫。 三 營運計畫。 四 願與原料推廣區內蠶農簽訂鮮繭收購契約之切結書。 五 鮮繭收購草約書。 第一項之申請,其原料推廣區在縣 (市) 行政區域者,應加具經營計畫書 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一份,送由當地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臺灣地區蠶絲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