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蠶絲業管理辦法 › 第5條

臺灣地區蠶絲業管理辦法 第5條

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後,應詳實審查左列事項核簽意見,並 檢附有關資料層轉省主管機關核准;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者,應逕 行核准: 一 轄內已有及適宜於栽桑養蠶地區之面積及其區域之劃分。 二 經營計畫書內容之可行性。 三 其他有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臺灣地區蠶絲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