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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0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其投資額度得依證期會之規定辦理。 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期貨市場狀況限制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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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