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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證期會許可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除無須再申請設立許可外,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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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