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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其出資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 二、對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 三、對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或其他收益。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於前項資金匯出後,對於投資在香港或澳門之登記、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每年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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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