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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之子公司,以該地法令准許其經營之證券或期貨業務為限。但該地法令另有規定得兼營相關證券、期貨、金融業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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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