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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近岸海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近岸海域遊憩活動,指在近岸水面或水中從事游泳、滑水、潛 水、衝浪、岸釣、操作乘騎各類浮具或其他有益身心之遊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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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