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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近岸海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3條

為便利國民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交通部得視實際情形會商國防部、內 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就適合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之區域 ,劃定範圍並公告之。 前項公告區域之全部或一部,如遇特殊狀況,得經公告後,暫停或停止開 放。 於公告區域內從事之活動種類及分區、時段,由該管管理機關視海域生態 及活動安全必要上之考慮,分別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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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