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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遭受飛彈襲擊處理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 (市) 轄區遭受飛彈襲擊後,當地警察機關,應即採取下列措 施: 一、當地警察分駐 (派出) 所,應緊急集合轄區義警與民防任務隊團,執 行初期災害之搶救及管制,並將災害發生情況,立即報告警察分局。 二、警察分局於接獲前款報告後,應依狀況立即調派民防任務隊團實施支 援救災與災區管制,並將受災地區情況,報告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及 通報有關單位。 三、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接獲前款報告後,除立即報告主管,並視狀況下 達支援命令 (或申請支援) 派遣民防任務隊團實施支援救災外,並將 災情以最迅速方法報告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及通報有關單位。 四、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接獲飛彈襲擊情況後,應照防情處理規定慎密通報 有關單位,應注意後續情報之蒐集及災情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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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