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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遭受飛彈襲擊處理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 (市) 轄區遭受飛彈襲擊情況,除使用有無線電等通信工具傳 遞報告外,同時利用廣播器車傳聲筒及擴大器等工具,儘速通知轄區所有 軍民,採取必要之行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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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