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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鄉(鎮市區)戶口普查所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所設,普查、審核二組,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普查組: (一) 普查人員遴選、報委及其工作調配、獎懲之擬議事項。 (二) 普查區域劃分、地圖繪製及底冊編造事項。 (三) 工作計劃及進度之執行、管制、考核、督導事項。 (四) 普查書表、物品之領發、管理、稽核及彙報事項。 (五) 普查業務講習事項。 (六) 普查文書、事務、出納及人事管理事項。 (七) 普查經費之配發及會計事務處理事項。 (八) 其他有關調查事項。 二、審核組: (一) 協助遴選審核人員及講習、考核事項。 (二) 普查書件之催收、點驗及彙送事項。 (三) 審查人員工作之分配、進度之控制、疑義之解答及番核工作會報之 召開事項。 (四) 普查表審核及督導事項。 (五) 普查初步統計報告之審核、編報事項。 (六) 其他有關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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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