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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鄉(鎮市區)戶口普查所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承主任之命,綜核文稿及交辦事項,組長二人,主管各 該組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酌置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分辦各項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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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