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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13條

酒精製造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製造之種類、數量、原料種類及使 用數量、再製數量、廢棄數量、庫存數量,列表二份,送請主管分局核轉 公賣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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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