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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25條

酒精用戶如繼續八個月未申請配購酒精者,主管分局得認為已無需要,通 知撤銷許可登記,並報請公賣局備查。 前項被撤銷許可登記之酒精用戶,如再有需要時,得依照規定重新申請許 可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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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