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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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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27條
酒精用戶應備置帳冊,依左列規定據實記載,並按月填表一份,送請主管 分局審核備查。 一、製造日期、種類名稱及數量。 二、付出製品之日期、種類、名稱及數量。 三、作業中遇有酒精分離或回收時,其數量及所含酒精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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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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